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711民初214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祥盛路59号商贸服务中心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