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华亮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27号
原告:嘉兴市华亮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支路一南,组织机构代码号:78569952-7。
法定代表人:方勇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320国道106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号:7043995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华亮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华亮建筑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