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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421执2937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38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38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经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为工程款193842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7092.79元、迟延履行利息12212.05元,上述款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发放(其中1300000元因被另案保全冻结,暂未发放)。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1)浙0421执2937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