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亳州市芍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财保129号
申请人:亳州市芍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5017843X4。
法定代表人:王山,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七星镇(320国道10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04399566H。
法定代表人:李棣根,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亳州市芍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亳州市芍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嘉兴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8031********)、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七星支行(账号:2010********)账户存款共计971997.97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060212051201128120210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
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嘉兴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8031********)、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七星支行(账号:2010********)存款共计971997.9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柴齐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