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聚盛毛纺原料有限公司、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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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终2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聚盛毛纺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毛纺织工业城8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BCEL1X。
法定代表人:胡益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320国道10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04399566H。
法定代表人:李棣根。
上诉人嘉兴市聚盛毛纺原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聚盛毛纺原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陈远
审判员徐连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雅文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