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破3号之五
申请人: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
2021年11月29日,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企业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财产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对破产企业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财产进行追索、处置,对所得的价款进行了分配,现已分配完结。此外,未发现破产人有其他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兴市龙禹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史向宇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