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华领精机(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3207号 原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七星镇(320国道10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04399566H。 法定代表人:李棣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领精机(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科兴路959号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7747246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领精机(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