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兰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迎宾西街**。
法定代表人:贾永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晓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刚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晋中兰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聂点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郝保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裕茂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聂店村南/div>
法定代表人:杨长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屹立铁塔结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美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长水,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王美贵,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住晋中市榆次区。
山西省晋中市中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晋市证经字第1022号公证书、(2020)晋中都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晋中兰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晋中裕茂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屹立铁塔结构有限公司、杨长水、王美贵银行存款4520万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新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