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恢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迎宾西街399号。
负责人:黄瑞霞,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刚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晋中兰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聂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素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裕茂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聂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长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屹立铁塔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东街179号。
法定代表人:苏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长水,男,195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王美贵,男,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兰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晋中裕茂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屹立铁塔结构有限公司、杨长水、王美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7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新明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张晓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