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伟远通信有限公司

***与山西伟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陵民初字第2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西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伟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29号鑫地商务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驻晋城地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驻晋城地区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住所地:晋城华街广场南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亮诉被告山西伟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山西伟远通信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3元,减半收取5497元(已交5500元,缓交5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