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1287号
原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明招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锡金,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智博,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八楼。
法定代表人:黄敏。
被告::***,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巧云,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8月12日,原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4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董青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泽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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