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3民初58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明招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4102427X9。
法定代表人:周永梅。
被告:***,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郑超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汤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