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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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异42号
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955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06X7F。
法定代表人:朱巧伟。
委托代理人:金佳琦,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
负责人:史杰文。
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卢竞翔,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云高,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竞翔,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孙帅,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巧巧,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白云街道昆溪社区,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830817072X。
被执行人:卢郁新,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春光,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向红,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卢婷婷,女,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云高,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爱芳,女,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朱巧巧、卢郁新、马春光、卢向红、卢婷婷、周云高、吴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2.刊登在浙江法制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查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朱巧巧、卢郁新、马春光、卢向红、卢婷婷、周云高、吴爱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659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2999389.87元及利息2731987.52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5月2日,此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卢竞翔、孙帅对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追偿。三、被告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在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追偿。四、被告周云高、吴爱芳共同对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在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追偿。五、原告对被告***、朱巧巧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岘峰路22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XXXX号、0XXXX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5)第XXXX号)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12688700元及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被告卢郁新、马春光名下位于东阳市(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XXXX号、0XXXX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4)第XXXX号)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7265300元及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对被告卢婷婷、卢向红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东站路256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XXXX号、0XXXX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7)第XXXX号)拍卖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3855500元及利息、以及本案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4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朱巧巧、卢郁新、马春光、卢向红、卢婷婷、周云高、吴爱芳连带清偿,于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该民事调解生效后,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朱巧巧、卢郁新、马春光、卢向红、卢婷婷、周云高、吴爱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702执5929号。执行期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将其对本案享有的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7)浙0702执5929号执行裁定: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21年7月20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本案享有的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转让给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8月5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2021年8月5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书面确认其已将(2017)浙0702民初659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康柔服饰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朱巧巧、卢郁新、马春光、卢向红、卢婷婷、周云高、吴爱芳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依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浙0702执5929号[执行依据文号为(2017)浙0702民初659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