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执异34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李桃梅、俞江啸。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
负责人:唐强。
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昌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电子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建良,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张敏娟,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赵晓峰,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五一工业功能区v>
法定代表人:王建良。
在本院执行(2019)浙0783执6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赵晓峰、东阳市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资产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法制报》、《中国新闻》、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信息单、情况说明、资产转让确认函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告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赵晓峰、东阳市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浙0783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期间,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分别约定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对债权转让事项在《浙江法制报》上进行联合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受让本案债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浙0783执6577号。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2019年10月12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2019)浙0783执6577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将(2019)浙0783执6577号案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EMS快递分别向各被执行人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快递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赵晓峰、东阳市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均已签收,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已确认告知本案所有被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作出书面确认,认可本案债权已由***受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2019)浙0783执6577号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2019)浙0783执6577号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义乌市文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均已书面认可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院(2019)浙0783执65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旭华
审 判 员 应赛帅
人民陪审员 周凤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辛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