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58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卢竞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丹萍

人民陪审员  吴彩萍

人民陪审员  应爱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