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58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卢竞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丹萍
人民陪审员 吴彩萍
人民陪审员 应爱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陈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