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408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