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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某某饰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6282号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东阳市***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东阳支行)为与被告东阳市***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特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125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5月26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二、原告对被告***所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东阳市***的房产【土地权证号:东阳市国用(2001)第XXXX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XXXX号】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予以变价,对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32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澳特公司、***、***、鸿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澳特公司、***、***、鸿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3月29日,***公司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181550101900404193)一份,约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使用期限内可向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有效使用期限为五年,***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 2018年3月29日,***、***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20181556220000804193)一份,约定:***、***自愿以位于东阳市***的房地产设定抵押,对***公司向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的借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有效期自2018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抵押物的担保限额为32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已就前述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权证号为:浙(2018)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40号。 2019年5月17日,***公司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1550101001204193)一份,约定:***公司向稠州银行东阳支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20181550101000404193合同项下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借款年利率7.8%;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剩余本息,借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自欠息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复利,直至借款人归还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止。同日,***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向稠州银行东阳支行借款500万元。 2019年5月17日,***、***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91556210005904193),一份,约定:***、***对***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债务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2019年5月17日,澳特公司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91556210005804193),一份,约定:澳特公司对***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债务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日,鸿鹄公司经股东(大)会担保决议,同意澳特公司为***公司向稠州银行东阳支行借款在融资额度最高限额65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5月17日,***、***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91556210006004193),一份,约定:***、***对***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债务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2019年5月17日,鸿鹄公司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91556210005704193),一份,约定:鸿鹄公司对***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债务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日,鸿鹄公司经股东(大)会担保决议,同意鸿鹄公司为***公司向稠州银行东阳支行借款在融资额度最高限额65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5月17日,***、**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91556210006204193),一份,约定:***、**对***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债务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2019年5月17日,***、***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91556210006104193),一份,约定:***、***对***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债务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2019年5月17日,***与稠州银行东阳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20191556210006304193),一份,约定:***对***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5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650万元的债务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2019年5月17日,稠州银行东阳支行向***公司发放了贷款500万元。***公司已支付利息132166.67元。截至2022年5月26日,***公司尚欠稠州银行东阳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8125元。***、***、澳特公司、***、***、鸿鹄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稠州银行东阳支行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担保决议、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不动产登记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系复印件)、借款借据、欠息清单、利息支付清单、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饰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包括复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5月26日止的利息(包括复息、罚息)为8125元,此后利息(包括罚息、复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东阳市***饰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土地权证号:东阳市国用(2001)第XXXX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字第XXXX号;他项权证号:浙(2018)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740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57元,由被告东阳市***饰品有限公司、***、***、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