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2081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壮溪乡光华村四组壮灵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强备,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王友权,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3478元至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