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初2684号
原告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280元,减半收取107140元,由四川兴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冷 雪
审 判 员 王晓川
人民陪审员 陈小蓉
书 记 员 唐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