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215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杨川,渠县琅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炎,总经理。
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
负责人:唐志坤,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1元,依法减半收取359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 拥
人民陪审员 阳 莉
人民陪审员 张慧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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