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禾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川2002民初6272号
原告四川省禾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被告承建的项目中的公路试验检测工作,并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告华誉公司交付最终完成资料,被告华誉公司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费用,至今仍欠原告试验检测费用200,00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检测检验费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约定在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供最后一次材料时支付余款20万元,原告禾盛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华誉公司交付最终完成资料,并早在2017年9月6日开具2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应当按约定于2017年10月16日收到资料后支付尾款20万元,逾期未付,应从次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华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合同价款,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原告(曾用名四川禾盛公路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承建的雁江区县道资资路改建工程(宝台文明寺至××镇××村段××堪嘉镇过境段)、雁江区县道乐一路铺子坳至一碗水段道路改造工程、雁江区县道南双路道路改造工程(一碗水至石岭金带段)项目中的公路试验检测工作委托给原告,试验费用共计伍拾万元整(人民币:50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分别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施工中期(2014年7月30日)、施工后期(2015年2月15日,即在工程完工后,乙方提供最后一次材料时)分三次支付,支付金额分别为拾伍万元整(人民币:¥150000元)、拾伍万元整(人民币:¥150000元)、贰拾万元整(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每次付款前,原告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发票给被告,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一切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完义务,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华誉公司交付最终完成资料,并已向被告出具了全额发票(其中20万元于2017年9月6日分别开具金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张)。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该函双方确认被告华誉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试验检测费用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禾盛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协议》、《企业征询函》、《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邮件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华誉公司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予以反驳的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查依法确认前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被告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禾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支付试验检测费2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被告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省禾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被告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禾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叶志勇
法官助理 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