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某某、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执365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9)川国公证执字第46号执行证书,受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四川实业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九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049618.2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资阳市中弘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7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00385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4852.25平方米】已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以(2019)川01执3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上述财产。2019年8月2日,四川大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四川大成(2019)(估)字第162号估价报告,确认了被执行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基坑工程)的评估总价为6464.1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立公证处(2019)川国公证执字第46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荣文 审判员  侯 钢 审判员  秦 红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