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休宁川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54号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东风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3044115K。

法定代表人:刘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华,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休宁川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北远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81539118L。

法定代表人:朱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中,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休宁川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向本院申请和解,2021年7月30日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4元,减半收取6901元,由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毅 斌

人民陪审员 谢   恒

人民陪审员 黄 爱 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方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