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友斌、孔刘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4468号
原告:杨友斌,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孔刘明,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东风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经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经理。
原告杨友斌与被告孔刘明、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杨友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友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友斌负担。
审判员 田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古梦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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