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市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阳。

被执行人:宋杨,男1971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杨于2020年9月30日已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3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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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黄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