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执行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巢湖市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阳。
被执行人:宋杨,男1971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杨于2020年9月30日已将全部执行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81执3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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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黄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