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3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东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3044115K(1-12)

法定代表人:刘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林,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恒征,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韩恒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黄战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李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