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3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东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3044115K(1-12)
法定代表人:刘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林,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韩恒征,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韩恒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黄战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李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