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081民初7623号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东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林,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林,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为承担的唐凡召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129679.8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施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2019年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五建公司)承包了武陟县城区水系改造提升工程PPP项目二干排黄河大道至广济路段的项目施工工程,云南五建公司将二干排黄河大道至广济路段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又将涉案工程中的桩头破碎项目承包给被告,被告雇用唐凡召在涉案项目工地劳务。2019年9月24日中午11点左右,唐凡召在进行桩头破碎施工时,不慎将右眼碰伤.唐凡召受伤后,先后三次共住院治疗36天,共花去医疗费57014.36元;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临鉴字第7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唐凡召:右眼视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眼人工晶体入术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唐凡召支出鉴定费1400元。2021年3月15日,唐凡召向贵院起诉,请求原告、被告云南五建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221763.95元。贵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并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082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赔偿唐凡召128341.19元、负担诉讼费1338.67元;2、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唐凡召申请执行。2021年10月9日,贵院从原告处执行款项129679.86元(含诉讼费1338.67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承包关系,而与唐凡召不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被告作为雇主是对雇员唐几召承担责任的赔偿主体,原告依法应当对唐凡召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之规定,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追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武陟县法院判的不合法也不合理,我与唐凡召共同给原告公司打工,我也不具备承包原告公司工程的条件,我只是个农民工。对于这样的赔偿我无力支付,我只是个下力的。
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1、原告和被告是主体适格以及原告、被告的住址等自然情况;2、原告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施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二、(2021)豫082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1、2019年,云南五建公司承包了武陟县城区水系改造提升工程PPP项目二干排黄河大道至广济路段的项目施工工程,云南五建公司将二干排黄河大道至广济路段工程分包给原告;2、原告又将涉案工程中的桩头破碎项目承包给被告,被告雇用唐凡召在涉案项目工地劳务,2019年9月24日中午11点左右,唐凡召在进行桩头破碎施工时,不慎将右眼碰伤;3、唐凡召2021年3月15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告、被告、云南五建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221763.95元,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082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唐凡召128341.19元、负担诉讼费1338.67元;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唐凡召《收条》及《结案证明》复印件各1份,及武陟县法院的截屏。证明:判决书生效后,唐凡召申请执行。2021年10月9日,唐凡召收到执行款项129679.86元。并向武陟县法院出具案件终结书,截图是武陟县法院通过手机把收条及结案证明发送给原告。被告***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当时判决书下来后,公司有相关人员对我说上诉对我本人不利,公司给唐凡召钱就行了,我本身就是打工的,这项赔偿我担负不起。没有说打工的出去担负事故费用的,打工的担负事故一辈子也还不了。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我不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中午11点左右,唐凡召在进行桩头破碎施工时,不慎将右眼碰伤。2021年3月15日唐凡召为维护其权利以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豫082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经营范围:园林绿化施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2019年,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武陟县城区水系改造提升工程PPP项目二干排黄河大道至广济的项目施工工程,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将二干排黄河大道至广济工程分包给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涉案工程中的桩头破碎项目承包给***。唐凡召受被告***雇佣在涉案项目工地施工。2019年9月24日中午11点左右,唐凡召在进行桩头破碎施工时,不慎将右眼碰伤。唐凡召各项损失共计135095.99元。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唐凡召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341.19元;二、被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凡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3.23元,由唐凡召负担974.56元,由***、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8.67元。判决生效后,唐凡召申请执行,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自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执行到案件标的款129679.86元(128341.19+1338.67)并已将该款转给唐凡召。
本院认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是追偿权纠纷,唐凡召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系对唐凡召承担责任的赔偿主体,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唐凡召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与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1338.67元。以上内容经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初1395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唐凡召代偿各项损失以及案件诉讼费共计129679.86元,并因该行为产生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款129679.8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29679.86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经本院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宝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国敏
书 记 员 姜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