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2民初1016号
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世贺,该公司经理。
被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8.00元,由辽源市广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