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2587号
原告:***,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蔚武,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阳光花园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90984W。
法定代表人:杨玉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钢,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萍,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元,本院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彩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