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307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承保,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昭莹,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云,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化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81486。
法定代表人:马跃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小区5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992315。
法定代表人:郑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52元,减半收取计1447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俞建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秀建
书 记 员 陈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