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722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小区5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992315。
法定代表人:郑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俞家新,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俞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
现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远县***承担。
审 判 员 马春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管守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