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4454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光,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小区5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992315。
法定代表人:郑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云,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皖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华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明珺
书 记 员 雍 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