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异2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执行人: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夏阁镇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笑市口。
本院在执行巢湖弘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许永友
审判员  窦本发
审判员  高家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汤友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