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执保57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汉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中路,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36881153666。
法定代表人:程钊,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与被申请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