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顺置业有限公司与邓亮、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4民初438号
原告:江苏元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亮,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欣,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公司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钊,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元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亮、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元顺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亮、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元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亮、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合肥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房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