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南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市南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21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南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13幢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8685M。
法定代表人:刘守霞,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习友路3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4959X5。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南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嘉东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6193.42元[其中支付价款289496元,利息39260.42元(以289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408元、案件受理费302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