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22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685162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合肥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50996281B。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为1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倪 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