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为4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崇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