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开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7元,减半收取为4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崇椿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