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2850号
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智造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高怀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越,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战,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康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婉
书 记 员 张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