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2850号

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智造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高怀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越,安徽博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芃,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战,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康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晓婉

书 记 员  张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