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191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6495736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岚北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厉家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07967798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戴麦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RDTTG27。
法定代表人:付振滨,经理。
被执行人:付振滨,男,196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岚北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山东戴麦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付振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91执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