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柱,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中学,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祁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6485385294G。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超,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四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64957369U。
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锐,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南市上窑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上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150224093K。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淮南市潘集区祁集中学,第三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上窑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1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