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民终2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四楼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6495736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长江东路政务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621R。
法定代表人:***,该委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兴园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潘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潘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6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上诉人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倘余山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