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21民初660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中小企业孵化中心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凤台县阳光经济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阳光经济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