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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21民初6396号 原告:***,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凤台县丁集镇沈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 被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关店经济循环产业园内关店乡向桥村凤蒙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青年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