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6民初52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司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