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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华顺玻璃有限公司;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6民初52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庞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司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