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18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08657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与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