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318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08657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与被告***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