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86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二环路以南铁路线以北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三期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5263031。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安徽博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瓦路203号梅苑小区1幢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08657M。
法定代表人:甄茂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三: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路高速地产大厦C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040865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孟令科诉被告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孟令科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令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博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万达城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令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