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2民初1470号
原告: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湖畔花都小区第1号商业栋0单元1层00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9224523U。
委托代理人:李扬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蚌埠市东翔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海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