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21执118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桓台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淄博天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御雅斋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王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鲁032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桓台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淄博天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御雅斋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王力的存款、收入6230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7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桓台王力黄金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淄博天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御雅斋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王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