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637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17343823。
法定代表人:张克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26223844J。
法定代表人:张延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湖滨镇寨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4QKM33。
法定代表人:卢振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清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楷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债权转让确认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山东楷润建设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山东楷润建设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楷润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楷润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昭荻